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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专栏

移民申请中的独立推荐信

在移民申请中,尤其是NIW,Eb-1A和Eb-1B涉及大量文件和复杂论证的移民申请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交独立推荐信。顾名思义,独立推荐信必定出自独立推荐人。所谓独立推荐人,是指那些并不直接认识申请人,或者并没有和申请人有过工作交往的推荐人。一般而言,这些推荐人是通过申请人发表的文章或会议发言而对申请人的工作有所了解。

以NIW申请为例,独立推荐信主要发挥两项功能。第一项功能是提供客观的专家意见,以证明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成就。因为独立推荐人和申请人没有私交,和申请人不属于同一个小圈子,所以,移民局认为他们出具的推荐信对申请人的评价会比较客观中肯。第二项功能是证明申请人的影响不止局限于同事和老板的小圈子,而是扩展到整个专业领域。

职是之故,在NIW申请中,移民局和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十分看重独立推荐信。但是,这并意味着,申请人的老板和同事的推荐书不重要。事实上,从AAO的判决来看,同事老板的推荐信和独立推荐信,在申请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AAO的相关判决至少表明,并不是每个NIW申请都必须提交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在申请中,是否需要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取决于许多因素,比如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强弱,文章被引用次数的多少,获奖的质量和多少,研究领域的特殊性等。

AAO曾在许多上诉判决中讨论过NIW申请中一般推荐信和独立推荐信的问题。在2004年的一个判决中,AAO曾经做出如下结论:“Statements from an alien’s close associates, while they cannot directly establish wider influence, should not be arbitrarily dismissed out of hand because these witnesses have the most detailed knowledge of the alien researcher’s activities.” AAO在这里无非是说,最了解申请人工作的是其老板和同事。所以,移民局不能仅仅因为推荐信出自申请人的老板和同事,就完全置其中的内容和评价不顾。如果这样做的话,移民局便失之武断。不过,AAO同时也指出,申请人圈子内部专家出具的推荐信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AAO的意见表明,在NIW申请中,申请人若要证明自己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同事和老板的圈子,可 以提交独立推荐信。尤其是在申请人的文章没有被大量引用的情况下,独立推荐信就尤其重要。其中的道理不难明白:提供文章被引用的证据,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广泛影响。独立推荐信也是为了提供对申请人在其领域已经产生广泛影响的证明。所以,在申请人没有文章被引用或很少被引用的情况下,独立推荐信无疑可作为一种证明申请人已在本领域产生广泛影响的替代证据。AAO曾明确指出这一点:在缺少文章被引用的证据时,“A researcher can show influence on the field in other ways, including statements from independent witnesses.”由此可见,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客观证据(比如文章被大量引用,获得重要奖励等)的不足。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则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相得益彰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有时候错误地理解独立推荐信的定义。比如,移民局曾在一些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美国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出具的独立意见书,甚至曾经以申请人没有提交美国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出具的独立意见书为由拒绝了一些NIW申请。AAO在一个上诉案中推翻了移民局的这一荒唐决定,并批评了这种不合理要求。AAO在判决中指出,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的独立意见书固然重要,但是,移民局以缺少这种意见书为由拒绝NIW申请却不免武断:“Independent evidence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can take a variety of forms. Letters from top officials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agencies, written on behalf of those entities, would obviously carry significant weight. It would be arbitrary, however, to require that independent evidence must take the form of endorsements from national bodies or government offices. Depending on a given alien’s field of endeavor, other evidence can satisfactorily show impact in the field.” AAO的这一判决为申请人反驳移民局这类不合的补件要求提供了依据。

基于AAO的判决和移民局在具体操作中的例行做法,我们往往建议NIW申请人尽量提交至少两封独立推荐信。这些独立推荐信在NIW申请中,往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们的经验看,在某些NIW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独立推荐信,移民局可能会在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但是,许多条件相当强的申请人(比如说,文章被引用的次数比较多),在没有提供独立推荐信的情况下,也往往会直接获得批准。按照AAO的判决,这里的关键所在仍然是移民局必须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缺少单独哪一项法律没有要求的证据而拒绝一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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