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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专栏

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二)

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

本文是系列文章“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的第二篇。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职业移民申请中“特殊人才”(Eb-1A)类别的优势所在,并将其归结为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另外一种职业移民申请类别:国家利益豁免(NIW Eb-2)。这个类别虽然不具备Eb-1A所有的全部优势,却有着其他常见类别所不具备的长处,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中策”。

                                  二、中策之一:国家利益豁免(NIW Eb-2)

国家利益豁免(NIW)属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但是,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的普通类别相比,NIW有着极大的优势。归纳起来,NIW的最大优势在三个方面:

其一、NIW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这可以说是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一个例外,因为第二类优先除NIW以外均需要美国雇主支持。事实上,在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类别中,只有两个类别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其一是前文讨论过的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其二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二类优先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如果移民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申请人相应地就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申请人在递交NIW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申请人可以从学校换到公司,从公司换到学校,也可以到政府实验室工作。只要申请人继续在自己有专长的领域工作,更换雇主本身就不会影响NIW的申请或批准。NIW的这一优势无疑给申请人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

其二、NIW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这可以说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另一个例外。除NIW以外,职业移民申请中的第二类优先需要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换言之,除NIW以外,第二类优先的职业移民申请需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劳工证。等劳工证批准后,再进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请。等绿卡名额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排到后,再进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请。相比之下,NIW则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而直接提出I-140申请。所以通过NIW申请绿卡只需经过两步:第一步是提出NIW I-140申请;第二步是提出I-485调整身份申请。在第二类优先绿卡名额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两步并作一步,同时递交I-140和I-485申请。但是,在目前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两步分开走,先递交I-140NIW申请,等到I-140的优先日期排到后,再递交I-485申请。

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宽松,很多达不到 Eb-1A要求的人符合NIW的申请条件。Eb-1A固然理想,但符合申请Eb-1A条件的人毕竟有限。相比之下,NIW却适合更多的科研人员申请。具体来讲,大部分科研人员有着博士或硕士学位,在工作上取得某些成绩后,就符合了申请NIW的基本要求。从法律要求上看,如果说Eb-1A是适合少数精英申请的类别,那么NIW则是适用于广大科研人员申请的一个类别。换言之,如果说Eb-1A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才提供了一条申请绿卡的捷径,那么NIW则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刚刚开始展露头角的可造之才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关NIW的法律和举证的详细要求,读者可以进一步参阅本所的NIW系列文章(http://www.niwus.com/NIW_Chinese.html)。

以上是NIW申请具有的三大优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以上三个方面,NIW不但在申请的自由度方面可以与EB-1A相媲美,而且在适用范围方面具有 Eb-1A所没有的优势。但是,我们之所以没有把NIW归入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是因为目前NIW缺少Eb-1A所具有的另外一大优势:不用等待绿卡排期。具体而言,NIW属于第二类优先,在绿卡名额方面跟着第二类优先排期。因为符合第二类优先条件的人比符合第一类优先条件的人要多,在绿卡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第二类优先就出现了僧多粥少、名额紧缺的局面。在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即使NIW申请人的I-140已经得到批准,也无法递交I-485申请。这是NIW申请的美中不足之处。

尽管通过NIW申请绿卡需要排期,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NIW却不失为申请移民的可行选择。尤其是对于那些不符合EB-1A条件的申请人来讲,NIW可谓是退而求其次之后的“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基本符合Eb-1A申请的条件,但在EB-1A方面证据不是很强的申请人来讲,NIW则不失为一个可靠的后备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Eb-1A与NIW申请。即使EB-1A不幸被拒,却仍然可以获得NIW的批准,为移民申请增加了一道保险。

综合考虑以上的长短利弊,我们将NIW归入职业移民申请的“中策”。对NIW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我所近期批准的NIW案例,初步比较一下自己的条件如何,也可将简历email给本所律师(zliu@niwus.com),以就申请的可行性做免费评估。相关NIW案例请见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html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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