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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专栏

TSC 再度警告递交过多材料会影响案件审理

刘宗坤律师

一年前, 笔者曾根据在Texas Service Center(TSC)的一次会议所闻,撰文讲述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要求。那次会议的主题之一,便是申请人递交过多材料的问题,移民局官员就此一现象提出警告。时过一年,看来申请人递交过多材料的现象并没有改观。

今年5月19日,移民局通过移民律师协会再度提出警告:递交过多材料会影响案件审理。在移民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以为递交材料多多益善,越厚越好。这是一种误解。TSC官员明确表示,他们不欢迎超多超厚的申请材料。在去年的会议上,有位官员甚至提出以三寸为限:任何申请材料不得超过三寸厚。因为移民申请的证据因个案而异,这种“限厚三寸”的做法是否可行,值得怀疑。但是,TSC的警告却再度证实了我们的一贯做法,即组织材料追求精细,力戒多滥。

这次,移民局明确表示,递交过多的材料(“over-extensiv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移民局同时表示,递交过多材料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国家利益豁免”(NIW)与Eb-1A/B类的申请中。虽然移民局并没有明确讲,递交过多材料会具体导致何种后果,但根据移民局近两年在不同场合的说法和做法,主要有这样几种后果:后果之一,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RFE);后果之二,耽误案件审理。后果之三,导致申请被拒。

移民申请案与任何其他案件一样,当事人可能有许许多多的材料可以潜在地作为证据。如何从众多材料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筛选出真正的证据,这是组织申请材料的首要问题。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换言之,法律要求你证明什么,你就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去伪存真”,即保留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证据;“去粗取精”,即保留与法律要求密切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相关性不强的证据。举例来讲,证据就象埋在一堆沙子里的一颗金子。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的是这颗金子,而不是把它埋在一堆沙子里交给移民局。

不经过认真筛选而把所有材料交给移民局的做法,无异于把金子埋在沙子里让移民官去筛选。并不是每位移民官都有耐心去做沙里淘金的工作。况且,替申请人筛选证据不属于移民官的职责范围。有些移民官因申请材料旁杂无章,而以补充材料(RFE)的方式要求申请人重新证明所递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有些移民官则直接拒掉申请。有时候申请人收到RFE,往往困惑不解,觉得已经递交了所有的材料,移民局不应再要求补材料。而事实往往是,申请人递交了大宗材料,而移民官却没有看到真正的证据。用上面的比喻讲,你可能把金子埋在沙子里送给了移民局,而移民官看到的只是一堆沙子。当然,移民局发放RFE的原因有很多,这只不过是一种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正确做法而有希望避免的RFE。

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充分”(sufficient)的证据,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材料。近年来,我们发现移民申请的材料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厚的趋势。许多“国家利益豁免”(NIW)与Eb-1A/B的申请尤其如此。问题主要出在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过多的推荐信。过去十几年,NIW/Eb-1A/B申请中推荐信的数量不断增加,由四、五封到六、七封,到七、八封。更有甚者,递交十几封。有些申请中的推荐信的数量比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还多。这种做法劳而无功,适得其反。从过去几年笔者递交的几百件NIW/Eb-1A/B申请来看,推荐信的数量(六、七封,还是四、五封)对申请结果毫无影响。但是,推荐信的内容对申请结果却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效果上讲,四、五封内容充实、有理有据的推荐信,远远好于七、八封内容重复,缺少可信度的推荐信。

二、申请材料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在递交材料时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则故意递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材料或相关性差的材料,期望以量取胜。而这种做法适得其反,把真正的证据淹没在无关的材料中。我过去一年接触到的几例自己提出申请,条件不错却被移民局拒掉的案子,大多属于这一类问题。尽管经过上诉,这些案件仍然有很好的机会得到批准,有些已经得到批准,申请人却走了不必要走的弯路。

TSC在一年之中,两度警告递交过多材料会影响案件审理,并导致不良后果,说明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申请人在递交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工作,按照法律要求提交真正对申请有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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