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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专栏

NIW经验谈之二----文章发表与引用

刘博士专栏

NIW经验谈之二——文章发表与引用

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NIW申请的三重要求,并指出关键问题是,如何证明申请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 远无大于同领域有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在此,我们根据AAO(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的有关判决,并结 合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具体分析一下,从事科研工作的申请人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贡献大于同领域 的美国同行。

每个领域的工作不同,衡量工作成就和贡献的标准也不同。科研领域大多以发表文章的多少,以及文章 被引用的次数为标准。在科研人员提出的NIW申请中,移民局往往以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数,来决定 批准或拒绝一个申请。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局有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章曾经被他人 引用过。移民局的这种要求并非没有根据。在许多AAO上诉案件中,申请人发表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 数成为影响AAO判决的主要因素。我们讲“主要因素”,是为了强调它不是决定NIW申请成败“唯一因 素”。许多NIW申请中,申请人文章不多,甚至没有文章发表,更没有任何被引用过的证据,照样可以获 得批准。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尽管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数是衡量科研工作的主要标准,但不 是唯一标准。

从专业角度讲,以发表文章的多少和文章被引用的数量来衡量科研成就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科研 人员。比如说,研究的性质不同,发表文章的机会也不同。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领 域,最新成果不可能形诸文章公开发表。再比如说,在某些很偏的研究领域,研究人员数量不多,文章 发表后,不可能被大量引用。另外,还有许多具体情况会影响到文章的发表数量,以及发表后被引用的 数量。如果移民局在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章被引用情况,而恰恰申请人提不出这样的证据,申 请人就要对此做出解释,并以AAO的判决为依据,反驳移民局的要求。

AAO在此前有关NIW的判决中,曾经多次讨论文章数量和被引用数量的问题。尽管除了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之外的AAO判决,均没有判例法的效力,但是,移民局会把AAO的 判决作为审理NIW申请的指导性文件。比如,在一个NIW申请案中,Nebraska Service Center(NSC)因 申请人文章被引用次数不多而拒绝了其NIW申请。申请人上诉到AAO。AAO推翻了NSC的决定,批准了申请 人的NIW申请。在讨论到文章被引用的次数问题时,AAO的判决指出:“While heavy citation of published work would be persuasive evidence, it is not universally mandatory in every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ase involving published researchers.” AAO, January 22, 2004)

AAO的这项判决表明,文章被引用的数量固然重要,但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衡量标准。言外之意 即,移民局不能不分清红皂白,仅仅以文章没有被引用过,或引用次数太少而拒绝一个NIW申请。说到 底,文章被引用的次数只是影响NIW申请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AAO在做出这一重要区分之 后,进一步指出,在审理NIW申请时,移民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而不能以偏盖全,攻其 一点,不及其余:“In general, one must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rather than drawing positive or negative conclusions from a selective reading of isolated elements.” (AAO, January 22, 2004)

在另一项类似的AAO判决中,NSC拒绝了申请人的NIW申请,理由是申请人的文章没有被人引用过,所以, 不能证明申请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大于本领域的美国同行。申请人上诉到AAO。尽管这不是一个相当 强的NIW申请,但是,在综合考虑了所有的证据之后,AAO推翻了NSC的决定,批准了这一申请:“While the evidence of recorddoes not present the strongest possible case (lacking, for instance, documentation of heavy cit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published work), the documentation appears to be, on balance, sufficient to warrant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AAO, January 17, 2003)

AAO的这些判决表明,文章没有被引用并不是NIW申请的致命缺陷。即使移民局在补件要求中提出文章被 引用的问题,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AAO的判决反驳移民局的要求,引导移民局综合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证 据。在回答类似的补件通知时,申请人不能回避移民局的问题和要求,而是要依据AAO的相关判决,据理 力争。事实表明,移民局在大多数时候会尊重AAO的判决,在收到有理有据的补件答复后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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