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在“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纽约交通局案”)中曾经明确否定了这种似是而非的“专业说”。在此, 我们对AAO做一简介。从程序上讲,如果NIW申请在移民局的处理中心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30天 之内向AAO提出上诉。AAO会以书面形式做出判决,或者推翻,或者维持处理中心的决定。这些 AAO的判决于是就成了各处理中心审理NIW申请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AAO 有关NIW的所有判决中,只有“纽约交通局案”具有判例法效力,移民局必须遵守这一判例中立 下的规矩。在关这一判决的详情,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art0020.html。
AAO在“纽约交通局案”中提出NIW申请的“三重要求”:一、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必须具 有内在价值或效用(intrinsic merit);二、申请人的工作产生的利益必须是全国性的 (national in scope);三、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就会有损于国家利益 (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