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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局对申请材料问题的重要澄清
                   
     5月12日,笔者与另外二十余位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律师参观了Texas
Service Center(TSC)。TSC的官员在与各位律师的交谈中,就一些移民申请中
模棱两可的问题,做了某些澄清。其中包括如何组织申请材料问题。尽管并不是
TSC的每一种说法都合情合理,了解TSC官员的想法毕竟对移民申请人有所帮助。
在本文中,我们简单介绍TSC有关组织申请材料的说法,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分
析,以飨读者。

     在移民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以为递交材料多多益善,越厚越好。这是一种
误解。TSC官员在这次会上明确表示,他们不欢迎超多超厚的申请材料。有位官员
甚至提出以三寸为限:任何申请材料不得超过三寸厚。因为移民申请的证据因个
案而异,这种“限厚三寸”的做法是否可行,值得怀疑。但是,TSC的说法却再度
证实了我们的一贯做法,即组织材料追求精细,力戒多滥。

     移民申请案与任何其他案件一样,当事人可能有许许多多的材料可以潜在
地作为证据。如何从众多材料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筛选出真正的证据,这是
组织申请材料的首要问题。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
换言之,法律要求你证明什么,你就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去伪存真”,即保留
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证据;“去粗取精”,即保留与
法律要求密切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相关性不强的证据。举例来讲,证据
就象埋在一堆沙子里的一颗金子。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的是这颗金子,而不是
把它埋在一堆沙子里交给移民局。

     不经过认真筛选而把所有材料交给移民局的做法,无异于把金子埋在沙子
里让移民官去筛选。并不是每位移民官都有耐心去做沙里淘金的工作。况且,替
申请人筛选证据不属于移民官的职责范围。有些移民官因申请材料旁杂无章,而
以补充材料(RFE)的方式要求申请人重新证明所递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有些
移民官则直接拒掉申请。有时候申请人收到RFE,往往困惑不解,觉得已经递交了
所有的材料,移民局不应再要求补材料。而事实往往是,申请人递交了大宗材
料,而移民官却没有看到真正的证据。用上面的比喻讲,你可能把金子埋在沙子
里送给了移民局,而移民官看到的只是一堆沙子。当然,移民局发放RFE的原因有
很多,这只不过是一种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正确做法而有希望避免的RFE。

     从律师的角度讲,我们十分赞同TSC对申请材料问题的澄清。申请人要向移
民局提交“充分”(sufficient)的证据,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证据。近
年来,我们发现移民申请的材料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厚的趋势。比如说,在“国
家利益豁免”(NIW)与Eb-1A/B的申请中,有些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过多的推荐
信,使推荐信的数量比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还多。有些申请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要
求,不得不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则故意递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材料或相关性差
的材料,期望以量取胜。而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把真正的证据淹没在无关的
材料中。我们近期接触到的几例自己提出申请,条件不错却被移民局拒掉的案
子,大多属于这一类问题。尽管经过上诉,这些案件仍然有很好的机会得到批
准,申请人却走了不必要走的弯路。

Successful
NIW Cases

Step by Step
Procedure for
Processing
NIW Cases

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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